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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 于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本人申请注册“丁真”商标、诺贝尔奖获得者姓名商标等都因构成“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时应考量哪些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 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中设置单独章节,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解答。“《指南》落实我国商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对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的审查审理标准,有利 于从源头上遏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让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 的 的制度本源。”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顾问吴新华表示。
明晰法律内涵
“商标 的生命在 于使用。”《指南》强调,商标 的使用是商标专用权得以维持 和保护 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功能实现 的前提。在审查审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商标注册申请应出 于真实 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以实际使用为目 的 的内在要求,依法驳回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即遏制缺乏将商标真实使用 于正当生产经营 的意图或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会削减我国商标法设定商标注册制度 的功能,异化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对此,《指南》在未改变商标注册制度 的同时,强化了对商标 的使用要求规定,明确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真实使用意图,以满足商标使用需求为目 的,并与使用能力相适应,其申请注册商标 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 和正当性。商标申请人没有使用能力或使用意图却大量注册商标,甚至在注册后待价而沽或者阻挠他人 的行为,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 于滥用商标权利,应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其申请或请求不予支持。
《指南》进一步明确,“不以使用为目 的”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既无实际使用商标 的目 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 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而不以使用为目 的大量申请商标 和意欲借此牟利 的意图,属 于该条款予以规制 的“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同时,《指南》强调,不以使用为目 的恶意申请注册 的商标不限 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 的商标,还包括与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 的商标,防止当事人串通合谋规避法律规定。
实践中,很多市场主体会防御性地申请注册多件商标,这种行为是否属 于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指南》对此予以明确:申请人基 于防御目 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或者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 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不属 于我国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规制 的行为。
回应社会关切
“《指南》从法律条文释义、适用要件、考虑因素、适用情形等角度系统而清晰地细化了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的判断标准体系,有助 于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的准确适用,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明确该规定所指情形 的内涵与类型 的期盼。”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表示,《指南》以真实案例展现了实务中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的判断方法 和依据,体现出商标审查审理 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化解了社会各界对相关条款如何适用 的疑惑,回应了社会关切。
在徐升权看来,《指南》下编第二章是有关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 的转化应用,也是有关审查审理实践经验 的规则化,充分反映了我国持续严厉完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与囤积注册制度 的决心。“《指南》下编第二章科学合理地阐述了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的内涵,体现了立法本意,为法律条文 的准确与公正使用提供了必要 的支撑,为遏制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的审查审理行为提供了体系化 的规则支持,同时为社会各界保护商标资源、合理 和规范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指引,有助 于社会各界共同建设 和维护诚实信用 的商标申请、使用与保护氛围。”徐升权表示。
“《指南》下编第二章 的内容既有实体规则也有程序规则,不仅明确了判断‘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 的考量要素,还强调要以发现 的线索或在案证据为基础,坚持综合考虑 的方法进行判断。”吴新华介绍,该章节厘清了审查、异议 和评审环节考虑因素 和适用情形 的差异,特别强调了对串通合谋等特殊行为 的认定与打击,明确了不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的例外情形,为保证“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判断 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提供了保障。
“《指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的形式予以发布,具有规范性文件 的效力,是自1983 年我国商标法施行以来第一部覆盖商标业务全流程 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吴新华表示,《指南》进一步完善了以强化保护为导向 的商标审查政策,加强申请、审查、异议、评审 和后续业务部门 的交流融合,强化全流程协同发力,有效遏止不以使用为目 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引导形成健康 的商标申请观念 和规范 的商标申请秩序,助力知识产权事业 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