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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强制执行 的各项内容梳理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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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就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各项内容进行了列举,包括(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 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 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的相关事项。

针对该条规定 的每一项,法院执行部门具体 的工作内容是什么,这些工作内容与当事人之间有怎样 的关系,笔者试结合最高院 的“理解与使用”梳理。如有错失之处,欢迎指出。

- 探 讨 -

一、条款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 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 的下列事项 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 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 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 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 的有关规定。

二、关联条款解读

欲厘清该条中 的没收、退赔、赃款赃物等含义,需首先了解《刑法》第三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 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主要关注该条中 的财产刑,即罚金与没收财产,对应到《若干规定》中 的第(一)项。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 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 和供犯罪所用 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 的财物 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 和自行处理。

该条 的内容应拆分理解: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 的概念缺乏法律规定,往往是由司法机关依惯例裁量决定。[1]河北省、广东省明确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及孳息,等同 于“赃款赃物”[2],可以借鉴参考。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 的概念可以关联到《若干规定》中 的第(三)项。

2.追缴

追缴指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赃款赃物追回并强制收归国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 的违法所得应当进行追查、收缴,发现犯罪分子已将赃款赃物转移、隐藏 的,司法机关应当追查下落并予收缴。[3]

此处 的“追缴”,专指追回并收缴国库。

因“追缴”一词在司法实践中 的应用较多,含义也较为广泛,故很容易造成混淆。为辨析概念,本文所指 的“追缴”专指此处“追回并收缴国库” 的含义。若非该含义,本文会写明是追回还是收缴。

“追缴” 的概念可以关联到《若干规定》中 的第(五)项。

3. 责令退赔

责令退赔是指在刑事诉讼 的侦查、起诉 和审判阶段,相关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已将赃款赃物用掉、毁坏或挥霍 的情况下,责令其按照赃款赃物 的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并以最终退赔与否作为对其量刑 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4]

此处 的“退赔”,包含退还 和赔偿。

到案 的赃款及赃物,属 于被害人 的,退还被害人。若已经被挥霍、消耗、灭失 的情形,则以犯罪分子 的其他合法财产赔偿受害人。

若在侦查、起诉 和审判阶段,犯罪分子没有足额退赔 的,刑事审判庭可以在判决责令退赔。判决责令退赔后 的执行,对应到《若干规定》中 的第(二)项。

4. 对被害人 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到案 的赃款赃物中属 于被害人 的部分,及时返还被害人。此处 的“返还”与责令退赔中 的“退”均是将财物返还被害人 的含义,但此处 的“返还”并不仅仅指赃款赃物,也包括作为证据扣押 的财物等。

5. 违禁品 和供犯罪所用 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此处 的“没收”含义类似 于追缴,但没收 和追缴 的对象不同。

没收 的对象是违禁品 和供犯罪所用 的本人财物,追缴 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违禁品指枪支、毒品等,因违禁品 的没收不涉及法院强制执行,故不展开。

供犯罪所用 的本人财物并无明确定义,较多司法人员理解为犯罪工具,二者似有区别,本文不再做概念辨析,仅按一般犯罪工具理解。

此处 的“没收”可以对应到《若干规定》中 的第(四)项。

明晰了前述概念之后,《刑法》第六十四条中涉及财务处理 的内容可以简单理解为:

① 赃款赃物,应当收缴国库,或退赔受害人;

② 违禁品及犯罪工具,应当没收(销毁或上缴国库)。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各项内容梳理

在对前述两条《刑法》条款简单梳理后,即可展开分析《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各项内容:

(一)罚金、没收财产

此处 的没收财产指 的应是《刑法》第34条规定 的没收财产刑(即刑事判决中所载 的“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x元”),而不是指《刑法》第64条规定 的没收违禁品 和供犯罪所用 的本人财物。

该项 的强制执行可以针对犯罪分子 的 个人合法财产,而不是某项特定财产,执行方式类似 于金钱债务 的民事强制执行。

(二)责令退赔

如前所述,退赔可以拆分成“退还” 和“赔偿”来理解。

“退”是针对赃款赃物(属 于被害人 的合法财产)已到案,但权属不明晰 的情形,由法院执行部门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按比例退还受害人。对 于权属明晰 的赃款赃物,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及时返还被害人,无需等到刑事判决生效。法律依据是《刑诉法解释》第36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财物作为证物除外)

“赔”是针对赃款赃物已经被挥霍、消耗、灭失 的情形,以犯罪分子 的其他合法财产赔偿受害人。若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未能足额赔偿受害人损失 的,法院刑事审判庭可以在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

因此,本条中 的“退”偏向 于到案财产 的分配,由法院执行部门确定如何向受害人分配赃款赃物;而“赔”则偏向 于控制及处分犯罪分子 的其他合法财产,以达到赔偿受害人 的目 的,与金钱债务 的民事强制执行较为相似。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一般认为非法集资 的本金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超出本金部分 的利息则不予保护。[5]被害人认为有本金之外 的其他损失 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三)处置随案移送 的赃款赃物

本项包含两 个内容:分配或变现。

1.如前所述,若到案 的赃款赃物属 于被害人、且权属不明晰 的,在刑事裁判生效后由法院按比例分配给被害人。故本项实质上是第(二)项中应“退” 的财物 的由来,执行法院主要负责接收后,确定分配方式。

2.若随案移送 的赃款赃物不属 于被害人,则由执行法院变现后,上缴国库。

(四)没收随案移送 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对 于随案移送 的赃款赃物或者价值较大 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的没收,如走私船只、运输车辆等需要变现处置 的,应当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对 于查控在案 的违禁品或价值不大 的作案工具,一般是由侦查机关直接销毁,其中作为证据使用而随案移送 的,在案件审结后,亦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有关部门销毁处理,无须移送执行,故未将违禁品 的没收列入《规定》 的执行事项中。[6]

简言之,由执行法院将价值较大 的且没有危险性 的作案工具变现后,上缴国库。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的相关事项

其他情形包含 的内容,目前暂未看到明确 的解释。但有一点值得关注,若法院判决“继续追缴” 的,包含在本项内容之中,由法院执行部门执行“继续追缴” 的判决。

想必大家也发现了,本条第(三)项只规定了随案移送 的赃款赃物 的处置,而未明确判决后继续追缴 的执行主体,该问题长期在侦查机关 和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存在争议。

最高院认为,侦查机关能够追缴 的,基本上已经追缴在案,不能追缴或者难以追缴 的,在被告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 的情况下,即便移交执行部门也难以追缴,因此,刑事判决应当尽量减少“继续追缴” 的判项,在刑事裁判时,赃款赃物已经证明不存在或者难以追缴在案 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判处“责令退赔”。对 于判处“继续追缴” 的执行案件,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7]

简言之,因继续追缴 的难度很大,法院尽量不要判决“继续追缴”,如果做出了这样 的判决,则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列入本项“其他” 的情形。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来源:“法信”平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人民法院出版社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9〕62号,2009.08.17 发布,2009.08.17 实施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1986.05.07 发布,1986.05.07 实施

[3] 来源:“法信”平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人民法院出版社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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