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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始人视角看股权投资中股东协议 的十大条款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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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投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融资中不可或缺 的一部分,它为投资者与初创公司之间 的关系提供了明确 的法律框架。协议详细规定了资金 的使用、股权 的分配、管理控制权 的安排以及利润 的分配机制,确保了双方 的利益 和义务都得到公平对待。对 于初创公司来说,一 个良好 的投资协议不仅能够吸引更多 的投资者,还能在公司未来发展中避免潜在 的法律纠纷 和经营风险。

对创始人而言,投资协议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在公司中 的股权比例 和控制权,还直接影响到他们 的长期利益 和公司 的战略方向。通过明确 的条款,创始人可以确保在吸引资金 的同时,保留对公司足够 的控制权,以实现其愿景 和长远目标。此外,投资协议中 的条款还可以为创始人提供一定 的保护,确保他们在面对不利情况时有一定 的退出机制,从而减少风险。

投资协议中,股东协议是确保各方利益平衡、明确权利义务 的关键文件。经过梳理市面上活跃 的市场化私募股权机构惯用 的投资协议,结合我们参与 的上百起案例,总结如下10大审核要点,提请创始人注意。

探讨

一、应当区分不同轮次 的投资人

虽然细节,但很重要

在协议 的首部,关注协议签约主体信息:不同轮次 的投资人享有 的优先权利不一致。在公司发展持续变优 的情况下,后轮次 的投资估值变高,投资人相应地对优先权 的要求也更高。这需要在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区分,用不同 的简称指代不同轮次 的投资人,确保条款 的清晰执行。

二、董事会条款

核心:始终要保持创始股东始终占据多数席位

可争取 的空间:

值得注意 的是,新公司法修订后,体现出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 的实际功用,董事会在公司日常治理中将具有更重要 的作用。建议创始人关注其在董事会中 的表决权比例,及决策 的效率及灵活性;前者关涉到创始人对公司经营事项 的决策力度,后者尽可能避免因决策冗余而错失公司发展机遇。

建议创始人重点关注 的事项如下:

第一,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新公司法 的规定,会议召开 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形式。实操中,可以灵活 的采取视频、电话等远程沟通形式;为避免疑义与争端,争取签署书面决议 的表决方式;

第二,争取董事会否决权事项不宜过多且可施加相关数量金额方面 的限制;

第三,对 于跟投方,可给董事会观察员而非董事会成员资格;

第四,避免多轮投资人 的一票否决权。

三、限制性股权条款

通常是指创始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权随其为公司持续服务 的时间而逐步兑现。据统计,近五 年来,我国每 年有一半以上早期 的VC/PE项目会约定限制性股权条款,兑现期通常为3-5 年。

可争取 的空间:

第一,争取对创始人股东不设置限制性股权安排;

第二,如设置限制性股权条款,可尝试争取如下事项:

1、争取缩短解禁期;

2、争取将按 年解禁修改为按季度解禁,按月解禁等对创始人更有利 的形式;

3、争取减少限制性股权 的额度。

四、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意为确保创始人与公司强绑定。一般情况下,投资人都会要求此条款。

可争取 的空间:

第一,为创始人设置充分 的例外情形:如争取创始人转股豁免 的比例;争取创始人转让一定比例 的股份给指定继承人或配偶。

第二,如果存在多 个投资方,可以争取仅需要领投方 的同意即可转让股权。

五、优先购买权条款

应明确:某轮次 的投资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超额优先购买权。

可争取 的空间:

第一,优先购买 的对价匹配届时融资估值,尽可能“高卖”;

第二,争取对投资人 的优先购买权额度设定上限;

第三,争取优先购买权 的例外情形,例如股权激励。

第四,优先购买权 的转让限制:确保优先购买权本身不能轻易地被转让给第三方,这可以防止未经创始人同意 的情况下,新 的未知方突然成为公司股东。

六、共同出售权条款

共同出售权是一项跟随特定股东对外出售公司股权 的权利。

可以设定触发共同出售权 的例外情形:

第一,小额股权转让:在创始股东出售股权后仍持有公司【 】%以上股权 的,在不影响其对公司控制权 的前提下,不触发;

第二,特定对象转让:股权激励计划转股或向关联方转股,不触发;

第三,股东间相互转让:如果股权转让是在现有股东之间进行,且不涉及外部第三方,这种转让可能被排除在共同出售权 的触发条件之外。这允许股东之间根据内部协议调整他们 的股权结构,而不触发共同出售权;

第四,家族成员转让:在一些协议中,股东可能被允许将股份转让给自己 的家族成员(如配偶、子女或父母)而不触发共同出售权;

第五,战略伙伴或联盟: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份转让给公司 的战略伙伴或为了建立某种战略联盟而进行,且这种转让对公司 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这种情况可能被设计为不触发共同出售权;

第六,特殊情况转让:因不可抗力、继承、司法执行等原因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的,不触发。

七、回购权条款

回购权行权期限与失权,司法实践比纸面上更为复杂。

近 年来由 于投资人难以通过公司IPO而成功脱身,回购成为投资人极为重视 的条款。相对应地,回购也成为创始人极为关注 的责任条款之一。

可争取 的空间:

第一,回购 的义务人,争取仅为公司,并不连带创始人;

第二,回购 的触发情形,争取为合理事项;在较后轮次中,针对回购触发事项可再次谈判确定,以替代之前回购触发情形;

第三,鉴 于回购 的形成权与请求权之争,争取约定一 个行权期权,如回购事件发生后 的一定期限内投资方不行权,就丧失基 于该事件回购 的权利。

八、优先清算权条款

优先清算条款一旦触发,公司 的发展经营将受到切断性 的重大影响。此条款对公司 的永续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可争取 的空间:

第一,限制优先清算权 的触发条件,视同清算事件 的范围不应过大。

第二,参与式优先清算权 的限制:参与式优先清算权允许投资人在获得其优先清算额度之后,还能按照其在公司中 的股权比例,与普通股东一同分享公司剩余价值。创始人应争取限制或完全排除参与式优先清算权,以避免在公司价值分配时过度偏向投资人。

第三,封顶条款:设置一 个封顶条款,即无论优先股股东通过优先清算权获得 的回报达到多少,都不会超过公司总销售额 的一 个特定百分比。

第四,创始人责任承担 的上限 和ǔM蹲嗜嘶嵋蟠词既顺械2钩湓鹑,争取约定补充责任至多以股权可变现价值为限。

九、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意味着本轮投资人在投资额 和估值不变 的情况下,其权利会随着下一轮融资自动扩张 和升级。要保护创始人 的利益,对最惠国条款 的处理需要谨慎。

应尽量避免接受最惠国条款,即便同意也应注意在下一轮融资时以下一轮投资人 的要求或其他合理理由说服本轮投资人放弃行使最惠国条款。

此外,也有一些策略 和技巧,保护创始人权益:

第一,限制最惠国条款 的适用范围:尽量将最惠国条款 的适用限制在特定条件或特定权利上,而不是让它广泛适用 于所有未来融资活动中 的任何条款。这样可以减少未来融资条款自动升级 的风险。

第二,设定明确 的过期条件: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设定最惠国条款 的有效期限,如将其限制在下一轮融资或特定时间内。这可以防止条款无限期地影响公司未来所有 的融资活动。

第三,争取增加具体 的执行门槛:设置一些门槛条件,只有当未来融资 的条款显著优 于当前轮次时,最惠国条款才能被触发。这可以防止因为微小 的条款优化就导致大规模权利变动。

十、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投资协议中常见 的一部分,旨在防止创始人 和关键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与公司 的直接竞争者合作或创办竞争公司。对 于创始人来说,竞业限制如果过宽,会影响创始人自行投资或经营其他业务。

可争取 的空间:

第一,明确定义“竞争”:要求交易文件中对“竞争对手” 和“竞争活动”有明确、狭窄 的定义。避免过 于宽泛 的定义,以免限制创始人未来 的职业发展机会 和业务范围;

第二,限制适用范围:争取将竞业限制条款 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特定 的地理区域、特定 的业务领域 和有限 的时间内。这有助 于保护创始人在条款过期后 的自由职业选择权;

第三,注意人员涵盖范围,尽量争取减少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的 人数;

第四,明确例外情况:争取在协议中列明例外情况,允许创始人在特定条件下参与某些被视为“竞争” 的活动。例如,可以参与某些业务领域 的投资,但不直接参与经营或决策过程;

第五,争取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精心挑选并解析了十 个至关重要 的注意事项,同时揭示了条款中隐藏 的灵活操作空间。请牢记,在现实生活 的复杂多变中,这些条款不是刻板不变 的;它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性 的调整,从而更加生动丰富。此外,特别值得关注 的是,在法律界 的深入实践中,对 于优先权 的本质及条款执行 的可能性,存在着广泛 的讨论 和不同 的理解。这就促使我们必须针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 的分析 和讨论,以确保我们 的决策既具备法律 的精确性,又不失灵活性 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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